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受托人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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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XX、金XX是朋友关系,闫XX把两件玉器交与金XX代卖,金XX给闫XX出具收条一张:“闫XX:现我处有你玉器两件,价值柒万元(70000元),下月15日前结清。金XX,2010年3月30日。”但金XX到期没有支付闫XX70000元玉器款。到2010年8月28日,金XX再次给闫XX打了一张书面承诺:“闫XX:近两天给你解决两万元,下月十号前全部解决。金XX,2010年8月28号。”现闫XX以金XX至今未支付所欠的玉器款为由,于2012年7月24日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金XX支付欠款及利息。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分析:合法的委托关系受法律保护,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金XX受闫XX委托代为销售玉器,并向闫XX出具了收条,明确了代为销售玉器的价值数额70000元。而金XX至今未支付闫XX玉器款,双方已经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金XX应当支付所欠闫XX的玉器款。故对闫XX要求金XX支付所欠70000元玉器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闫XX请求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利息未约定,金XX应当自闫XX起诉之日起至支付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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