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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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012年9月,闫ZZ李ZZ到闫ZZXX公司申请介绍出国务工,XX公司于2012年9月3日收取了李ZZ3000元前期费用,并给李ZZ出具了收据和出国务工的手续,李ZZ持XX公司出具的手续,于2012年9月6日在宜阳县公安局办理了出国护照。后李ZZ在XX公司提供的《劳工待遇确认函》上签字确认,该确认函载明,XX公司受新加坡公司委托招聘电焊工李ZZ;待遇为月薪1100新币、住宿补贴180新币、每周工作44小时;如批文下来后,工人退出此项目,工人赔偿公司违约费用10000元人民币。确认函同时还载明了前往新加坡和到新加坡后的注意事项。2012年9月25日,XX公司为李ZZ办理了前往新加坡做电焊工的务工《雇佣合同》和《工作准证原则性批准信》,2012年9月27日,XX公司为李ZZ办理了前往新加坡做电焊工的出入境保险,保险期至2014年11月26日。2012年10月8日,李ZZ给XX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我叫李ZZ,因家庭原因,放弃去新加坡工作(电焊工)。”后闫ZZXX公司要求闫ZZ李ZZ赔偿无果,向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闫ZZ李ZZ按《劳工待遇确认函》的约定赔偿违约金10000元。闫ZZ李ZZ则提起反诉,要求XX公司返还收取的3000元前期费用。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分析:闫ZZ李ZZ到闫ZZXX公司申请介绍出国务工,向XX公司交纳了前期费用,在XX公司提供的《劳工待遇确认函》上签字确认;XX公司根据李ZZ的申请为其办理了出国务工的相关手续,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后李ZZ放弃出国务工,系单方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XX公司根据双方约定已在履行委托合同,李ZZ单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故XX公司依双方约定要求李ZZ支付10000元违约金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李ZZ以原、闫ZZ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实际用工,闫ZZ所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的辩解,是对适用法律上的误解,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足,法院不应支持。因XX公司收取李ZZ前期费用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此XX公司应当返还李ZZ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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