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行纪合同未作特别约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是否由行纪人负担?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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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叶某向某县城乡供销合作社承包经营城乡供销合作社第三门市部。其间,王某将自行购买零配件组装而成的自行车委托叶某在门市部销售,双方口头约定自行车的出售价格由王某决定,叶某每售出一辆自行车,王某应给付供销费20元作为报酬。后来,叶某在抽取供销费后,未能将其余的供销款归还王某。叶某于2011年12月15日出具一张欠自行车款11475元的欠条给王某,后又于2012年1月28日在欠条上注明2013年3月还款1500元,余款用退休工资偿还的还款计划。自立下欠条起,叶某先后总计支付王某3470元,余款8005元,经王某多次催讨,叶某至今仍未能偿还。在为王某代销自行车期间,叶某向税务部门交纳的自行车增值税3275.26元,支付仓库租金4320元。
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叶某偿还尚欠货款803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王某认为尽管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代销关系,但叶某所声称的应由王某承担其承包经营的门市部所支出的税款、仓库租金、工资等要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叶某的反诉请求。
叶某辩称及反诉称,自行车销售价格由王某一人决定,王某每天都到商店结算并取去当天出售的自行车款,故认为为王某代销自行车所支出的费用应同王某自己负担。为此,叶某反诉请求王某支付在代销自行车期间的税款、仓库租金、工资总计23010。
河南合同法律师网首席律师律师认为:双方之间代销自行车的关系属于行纪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叶某在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给王某时,均未注明应扣除税款、仓库租金等费用,双方事先也未约定自行车税款、仓库租金应由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该税款应由行纪人即叶某负担。王某已按照约定给付二人代销费作为提供服务的报酬,叶某不能要求王某再支付工资。而王某与叶某基于代销自行车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叶某在立下欠条及还款计划后,未能按照约定归还王某代销自行车价款,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因双方在结算欠条及订立还款计划时,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未作明确约定,因此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叶某拒绝按约定支付王某货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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