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行纪人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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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日,某纺织厂与某信托商行达成协议。合同约定,纺织厂将其所生产的布匹一宗约3.5万元交与信托商行寄售,销售价格由信托商行征得纺织厂同意后确定;布匹全部销售以后,纺织厂按照销售价格的10%向信托商行支付佣金。合同订立后,同年12月13日,信托商行收到了纺织厂部分寄售的布匹7000米,并进行销售,至2000年5月10日,信托商行才销售完7000米布匹,得价款12.3万元。因市场销路不好,信托商行提出终止寄售合同,结算佣金。纺织厂同意终止合同,但提出因信托商行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佣金不能支付。双方协商未果,纺织厂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信托商行退还 付佣金12300元,并承担保管费用9200元。
律师指出: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负有为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义务,如果行纪人如约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需向行纪人支付一定的报酬。本案中,在某纺织厂与某信托商行原来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纺织厂将其所生产的布匹一宗约3.5万米交与信托商行寄售,然而因市场销路不好,至2000年5月10日,信托商行才销售完7000米布匹。因此信托商行提出终止寄售合同,纺织厂也同意终止合同。但在佣金的支付上双方发生争议,纺织厂认为因信托商行未能全部履行合同,佣金不能支付。而信托商行主张纺织厂应当支付已销售部分的佣金。《合同法》第422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所以,即使是行纪人部分完成了委托事务,只要是该部分事务对于整个委托事务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行纪人可以就该部分事务对于整个委托事务来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行纪人可以就该部分的履行享有报酬请求权。所以,信托商行可以向纺织厂请求销售7000米布匹所应得的酬金。
另外,《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信托商行不得请求纺织厂支付保管费9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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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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