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行纪人的遵从指示义务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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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决定进口国外最新生产计算机10台,由于该公司没有进口权,便将此事委托给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行纪合同。合同约定:由某贸易公司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10台东芝牌计算机,每台计算机的价格不得高于人民币2.5万元。科技股份公司支付给贸易公司3万元的报酬,在提取计算机时交付价款。
贸易公司经过与外商谈判,确定每台计算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贸易公司在没有征得科技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便于外商确定的价格为每台2.8万元,表示不接受该价格,要求贸易公司在合同中解除买卖合同。贸易公司认为如果解除合同,将承担一大笔的违约金,便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其中的差额。科技公司表示同意。
合同的履行届满时,由于外商一方不履行交付计算机的义务,使得贸易公司没有按照行纪合同的约定期限向科技公司交付计算机,造成科技公司无法按照原来的计划投入使用,损失达4万元。科技公司要求贸易公司赔偿损失,贸易公司认为不能支付货物是由于外商原因造成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应当找外商要求赔偿,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签订合同及谈判花费的所有费用5000元。科技公司找到外商,而外商则以科技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为由,拒绝了科技公司的赔偿要求。科技公司将贸易公司靠了法庭。要求贸易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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