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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务律师谈民间借贷关系与股权转让关系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9-06
浏览量:410

民间借贷关系与股权转让关系

基本案情

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被告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将其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李某要求王一同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判令王某协助李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邹超律师评析

王某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还后,自愿将其4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签发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该委托书实际上是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即王某自愿将该某公司4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李某,王某转让股权的意思十分明确,就是要求将借款与股权相抵,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清,各不相欠。自王某签发委托书时起,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转化为股权转让关系,由于股权转让登记必须要股东双方本人亲自到工商管理部门签字才能办理,王某不愿去签字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才酿成本案纠纷的产生,故本案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再是民间借贷纠纷

邹超律师提示

因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借款协议,如果各方就其成因是否合法、款项是否交付等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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