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乘客受损害,车方无责任纠纷案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1-12
浏览量:34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1201382112时,权某驾驶的轿车沿郑州市中州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ZZDDW0339号灯杆处时,因避让其他车辆与中心护栏相撞后冲入该路西半幅,与张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后致出租车又与同方向行使的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车受损,出租车司机张某及乘坐人王某和轿车驾驶人权某三人受伤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出具认定书,认定权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无责任。

2王某受伤后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主要诊断为: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左上唇贯通伤等。原告于事故当日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24825.35元,2013918日出院,住院天数为28天,出院医嘱为:1、继续休息,适度左肩部锻炼,避免左上肢负重活动,至少两个月;2、口服、外用药物治疗;3、唇部、肩部瘢痕可外用祛瘢药物治疗,必要时需要整形外科治疗;4、一月复查X线一次,了解骨折愈合情况;5、加强营养,促进骨折愈合;6、骨折骨性愈合后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7、住院期间需24小时留陪,出院后一月内仍需陪护;8、如有不适,及时复诊。

3王某委托河南同一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王某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

42013927日,张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权小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其损失,我院作出了(2013)金民一初字第3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21076.91元;二、权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416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的医疗费为364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60元、误工费16375.36元、护理费556.25元、交通费100元。

5张某于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1000元。

6、庭审中,原告王某明确该案按照侵权之诉予以审理。

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紫嫣60661.70元。

二、权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紫嫣25688.73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邹超律师分析权某驾驶车辆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张某驾驶车辆上的乘客王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权某应在事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权某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交强险,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张某以未尽到安全义务予以承担合同责任,因原告王某明确表示该案按照侵权责任予以赔偿,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张某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诉求医疗费27543.43元,并提供了医疗票据予以证明,法院予以认可。原告诉请护理费14452元,按照同级别护理人员劳动报酬标准29041/年计算58天(住院28天和出院1个月),护理费用应为4611元。原告诉请交通费500元,法院酌定300元。原告诉请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未超出合理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营养费4800元,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28天及出院90天,营养费应为3540元。原告诉请残疾赔偿金44796.06元,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年计算,残疾赔偿金应为44796.06元。原告诉请精神抚慰金1万元,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法院酌定5000元。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中的医疗费限额中赔偿张峰峰医疗费用4045.30元,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就该医疗费用保险限额剩余部分支付原告医疗费用5954.7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在伤残限额内支付张峰峰17031.60元,因原告诉请数额及张峰峰的诉请数额在伤残限额范围内,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54707元。权某对超出保险部分的医疗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25688.73元予以赔偿。
以上内容由邹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超律师咨询。
邹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6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超
  • 执业律所: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