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及证据要求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11-05
浏览量:307
【案情简介】2011年9月22日,被告许辉驾驶豫A6F901号北斗星牌轿车沿三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索凌路口右转进入路口东南角加油站时,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沿索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全路向东转弯时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及电动车乘车人郭奕彤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郑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出院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出院医嘱为:1、功能锻炼,2、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4、继续药物治疗。原告受伤后花费医疗费23236.57元。【误工费的计算】张红杰提供了因伤减少工资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因该次事故造成张红杰误工费12800元。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应提供劳动合同、完税凭证及工资单。
【金水法院判决】原告提交的河南孚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证明,可以证明原告的月收入为3410元。原告主张按照320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认定原告的误工时间为70天,据此计算原告误工费为3200元/30天*70天≈7467元。
以上内容由邹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邹超律师咨询。
邹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46好评数3
  • 办案经验丰富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邹超
  • 执业律所:
    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9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农业路交叉口路西向北200米商务先帅之星四楼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