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超律师亲办案例
郑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XX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
来源:邹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7
浏览量:351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396号院同汇花园3号楼1层商9号

法定代表人: 李XX ,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告:河南省XX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XX

法定代表人:XX,联系电话:0371-603054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饰工程款258047元,利息计至被告完全付款之日,其中截止到2015年7月1日的利息为28385.17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2年11月13日,原告郑州郑州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XX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位于许昌未来东岸华城11#-14#楼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分包给原告,每平方米叁佰壹拾元整。2013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定《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东岸华城17#-20#楼一楼梯踏步及进户门米黄墙面湿挂石材及米黄干挂石材工程分包给原告。踏步铺贴人工费每平方米50元;墙面米黄湿挂、不含水泥、沙、石材每平方米160元;另加运料人工费17#-20#共计肆仟元整,踏步切割加工费壹仟伍佰元整;11#-14#-17#内墙大堂干挂米黄石材与外墙干挂石材价位相同,并与外墙一起结算;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施工人员对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了结算。经双方确认,下欠原告装饰工程款258047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许昌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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